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健康中国”战略,进一步提高民众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由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发起设立的青少年身心健康促进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经研究并批准因第一届管理委员会任期已满五年,现选举产生第二届管理委员会并修改第一届管理委员会通过的管理办法,为积极面对我国老龄化的问题,并将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青少年身心健康促进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身心健康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在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章程》和《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专项基金属于公募性基金,专项基金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宗旨:多渠道募集资金,支持开展与身体与心理相关疾病防治的学术交流、应用性研究、专业培训和贫困患者救助活动,为促进民众身体与心理健康服务。

第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原始启动资金数额不低于壹佰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16号万开中心A5 21,邮编:1001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开展资金、物资募集活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和赞助;

(二)资助开展身心疾病患者健康教育,普及身心健康知识;

(三)支持开展促进身体与心理健康的专业人才培训活动;

(四)支持开展与身体与心理相关疾病防治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支持开展身心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活动;

(六)资助与身体与心理疾病防治相关学术、科普刊物的编辑与出版;

(七)奖励在身心疾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八)承办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交办的其他任务和开展符合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活动。